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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惠东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惠东纪发〔2010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惠东组通〔201425)文件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全县科级领导干部(正、副科,含待遇和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人应在每年131日前向组织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事项,如实、准确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签名密封后由单位统一上报县委组织部。

三、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联合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备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可在“惠东党建”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责任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