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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

1、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分管人事的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送县委组织部经有关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2、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共正式党员身份。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干部档案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

5、查阅档案须在县委组织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查阅。查阅人应严密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的,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完毕后,要进行查档登记。

备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可在“惠东党建网”下载。

责任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