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组通〔2008〕54号)有关规定,我县科级干部(含待遇和非领导职务,下同)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制度
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报考前,必须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方可报读,同时要将报考院校有关资料、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复印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备案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不予更改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二、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核程序和归档材料
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学位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干部本人申请。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提交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并提供《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现学历、学位证书、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接到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查询认定学籍档案。2001年以来专科以上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信息, 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m)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与学籍材料一并归入个人干部档案;如网上查不到相关信息的,可到相关学校核对;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到广东省教育学历认证中心受理点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认证,并将认定结果归入个人干部档案。
(三)组织部门审理。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县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科报送下列材料:①《关于更改×××同志学历、学位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对该同志参加学习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学籍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更改条件等情况的审理意见。②《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③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④现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县委组织部对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给予确认盖章,并及时将《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和学籍材料存入个人干部档案。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以上表格可在“惠东党建”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附件:干部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内容
干部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内容
学历学位 |
档案材料 |
备注 |
“文革”以前毕业的 |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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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976年入学的 |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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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以后入学的 |
大学
(大专) |
1、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2、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
3、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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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研究生 |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硕士研究生登记表
3、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4、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5、授予说是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学历材料中还应有专家推荐表。在职教育学历学位材料同左。 |
博士
研究生 |
1、专家推荐书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3、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4、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
5、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
在职教育学历学位材料同左。 |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 |
1、学位课程进修成绩单
2、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
3、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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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 |
1、学历证明
2、学员登记表
3、学员成绩表
4、学员毕业鉴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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